摘要
经济法作为新兴的部门法,必然是适应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变迁需要、弥补传统法律部门的缺陷而产生与发展的。相应地,其法律责任也必然是现实经济生活突破传统法律体系而生成的,即所谓"经济法就是从超越民法界限的地方开始的"。依此思路发现、总结与研究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应当从经济生活实践出发,从分析传统法律部门责任体系的缺陷入手。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本文从有关惩罚性赔偿案例入手,遵循"基于补偿的损害赔偿模式——惩罚性赔偿——经济法责任"这样的归纳路径,发现与总结经济法责任的基本轨迹与规律,希望能为经济法责任的研究寻求另一种可能的方法。
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6-20,共5页
Wuhan University Journal: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基金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YBB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