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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几点可行性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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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主与法制》今年1期有关《民事诉讼法》大修的报道中提到,新增“电子数据”的证据种类,引来评议如潮。目前仍没有界定电子证据的类别,因此具体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以及微博私信这些电子数据是不是能够成为诉讼的证据,还有待未来的司法解释来进一步的界定和完善。但是如下几点问题,笔者认为应先行论证清晰。
作者 守望者
机构地区 北京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2年第6期27-27,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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