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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接受尼相·依不拉音辞去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职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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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尼相·依不拉音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尼相·依不拉音辞去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职务的请求。
出处 《新疆人大》 2012年第2期17-1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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