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征收的实质条件是公共利益,只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才能达到征收之公益目的,实现公益与私益之平衡。范围之不确定性是公共利益的本质特征,不确定性特征为法律从概念本身准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带来极大困难。公共利益必须有其载体,公共产品是公共利益的载体,二者的范围具有一致性。以公共产品作为公共利益之界定标准具有科学性与可行性。为有效保护私人利益,实现私益与公益之平衡,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以公共产品作为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
出处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期79-84,共6页
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09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09&ZD04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视野中的公共产品供给法律制度研究"(2011B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