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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窃取本人质押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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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简介 孙某有一辆黑色奇瑞轿车(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5万元),孙某经常用这辆车到某典当行典当,因而与典当行的人相熟。某日傍晚,孙某急用一万元钱,便与典当行经理裴某联系典当事宜,裴某同意进行典当,但当时典当行已经打烊,无法取得正式的典当票。鉴于相熟的关系,裴某以典当票的复印件为孙某办理了典当手续。孙某在履行相关典当手续并将奇瑞轿车交付典当行质押后,获得典当款一万元。
作者 王崇恒
出处 《天津检察》 2011年第6期47-48,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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