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构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在确定公开主体时,要以职级为基本考虑要素,职务为特殊衡量要素,同时要兼顾制度的终极价值和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和谐。公开的财产范围宜采用概括式规定和列举式规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财产申报受理机关可以考虑归属"国家公务员管理局"条口,审查机关比较可取的是在人大系统中设置一个专门委员会,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应以人们无所谓避重就轻为原则设置。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1年第5期40-45,共6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指导项目:2010SJD820026
江苏省青蓝工程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