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妇联组织的职能经过六十多年的变迁,由代表党和政府的单一的行政角色逐渐回归到代表行政和妇女利益的双重角色,在维护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法律政策对妇联职权规定的模糊性,妇联在践行维护妇女权益中遭遇困境。于是,强化妇联行政角色与维护妇女权益角色的互动,利用其行政角色来为维护妇女权益的角色服务,在妇女法中明确规定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行政权、参与法律制定权、监督权与参与诉讼权等正当权益是完善我国妇联社会职能的现实路径。
出处
《求索》
CSSCI
2012年第1期52-54,共3页
Seeker
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2005年规划课题《广东流动人口家庭暴力与建设社区预防机制的法律对策研究》(批号:05G-03)
广东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地重大项目《中国法制史上的广东经验》(批号:09G-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