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公司重大资产转让的认定,理论上一直存在量的标准说与质的标准说的争论,虽然这场理论的纷争因质量标准说的出现而尘埃落定,但学理上的结论却没有在我国的公司立法中构建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标准,究其原因在于,讨论公司重大资产转让的认定标准应当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制度层面,空泛的探讨是不具意义的。因此,笔者抛弃以往从理论到理论的研究方法,以美国法中认定"主要营业和财产"的立法和判例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具体法律制度背后所蕴含的价值目标,来探讨公司重大资产转让的"质"、"量"分析法的内在合理性。
出处
《求索》
CSSCI
2012年第1期161-16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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