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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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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被申请人朱某2008年6月受聘于申请人某门业公司担任外贸经理助理,从事外贸业务工作。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聘用期限为三年,自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止,被申请人要对工作期间所接触的管理信息、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并且双方在《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如果被申请人违反法律、劳动合同及本协议约定泄露商业秘密,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出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浙江)》 2012年第1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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