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新增值税制度允许企业抵扣新购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未明确融资租赁行为是否属于销售,也未明确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能否进行增值税抵扣。因此,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设备享受不到增值税抵扣的优惠,这对融资租赁行业产生了深刻影响。融资租赁业务从法律形式上看承租企业并不拥有所承租设备的所有权,但从经济实质上拥有承租设备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承担了所承租设备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应该进行增值税抵扣。但现实中的诸多政策存在冲突,实践中融资租赁业采取的解困措施也有一定的不足和风险,应采取比较合适可行的措施以最终摆脱这种困境。
出处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77-79,共3页
Friends of Accounting
基金
山东省自然基金(Z2008H07)
山东省科技攻关项目(2009GG20010008)
山东大学博士后基金
山东财经大学博士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