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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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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58-61,共4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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