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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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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61-63,共3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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