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人权监督意味着在国家之间的维度上对于国家尊重保护人权的状况进行审核和促进。在当今世界无政府的状态下,为了真正保护人权,促进政府真诚保护人权,必须确立国际机制,监督人权义务的履行。当前,国际人权监督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形成了以联合国为全球行动者,以欧洲、美洲、非洲人权委员会和人权法院为区域行动者,以人权报告审议、国家间指控和个人来文为主要形式的人权监督体系。但是,现行制度与善治的理想尚有距离,存在着制度重叠、效率低下、效果不明显的局限。这就需要明确人权条约规范,发挥非政府人权组织的监督作用,发挥"人权诊所"和"文化渗透"对人权条约义务履行的作用。
出处
《东方法学》
2012年第1期25-42,共18页
Oriental Law
基金
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0JZD002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