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是法律的评价标准。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以及法律的评价标准,法律具有介入道德的法理基础。但道德与法律在价值层面上的差异,决定了法律对道德的介入不可能是全方位的介入;尤其是在高层次的道德方面,法律的介入应当谨慎,应以激励而非以强制为主,并应在道德实践与法律实施之间建立协调和衔接机制。以此为基点,当前我国道德法律化的实践中还存在显然不足,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予以矫治。
出处
《东方法学》
2012年第1期113-116,共4页
Oriental La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生命权的伦理反思和制度重构"(项目编号:11YJC82008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