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建筑作品的具有功能性和艺术性合一、复制成本高、独创性认定困难等特征,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案件较少,作为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的"保时捷与泰赫雅特建筑作品纠纷案"为解决建筑作品侵权纠纷提供了一个很有借鉴意义的案例。在该案中,双方围绕着原告保时捷建筑物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建筑作品以及两者建筑物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等核心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最终,法院认定该建筑作品因其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以及富有相应的美感而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建筑作品。法院的认定准确地把握了建筑作品的特点。
出处
《大舞台》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291-292,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