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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首例通过民事诉讼成功追缴高速公路通行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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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9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南宁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运营公司)状告江西某汽运公司及其货车司机徐某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徐某清偿原告南宁运营公司通行费38485元及期间所产生的利息,被告江西某汽运公司对被告徐某应偿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作者 易军 傅龙彪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2年第1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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