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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供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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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空间提供者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技术服务提供者中的一种类型,其应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承担一般审查义务,并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空间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是真正的连带责任,在承担全部责任后,只能就自己超额赔偿的部分向网络用户进行追偿。
作者 李玉斌
出处 《理论界》 2012年第1期65-66,共2页 Theory Horiz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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