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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之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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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行为之本质乃意思表示,无意思表示,即无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内心自由形成的意思表达于外部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行为。由此可以得出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均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可见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两者有着密切的关联性。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该表示旨在发生私法上效果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构成要件。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成立、法律行为生效是一个符合逻辑的完整链条。意思表示是这个链条的最初起点,对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有着重要的影响。
作者 张媛媛 巩雪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2年第2期43-4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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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 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 2粱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7(8).
  • 3吏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 4[德]汉斯·哈腾保尔:"法律行为的概念-一产生以及发展".孙宪忠译,载杨立新主编王利民.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债权篇[J].法律出版社,2003.

共引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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