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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危险犯的立法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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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环境犯罪危险犯的立法应当遵循四个原则:明确性原则、协调性原则、谦抑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环境危险犯的明确性主要指危害行为和危险内容等方面的明确,这决定了环境犯罪危险犯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环境危险犯的协调性原则包含与环境系统的协调性、与相关环境法的协调还有与相关犯罪的协调三个方面的内容。谦抑性原则是指在环境犯罪危险犯的立法中要对构成要件各个要素的内容明确化以防止入罪过宽;正确选择环境危险犯的类型;并在刑种和量刑幅度的设置中充分考虑谦抑性原则。公平性原则环境是指环境立法要兼顾当代和后代的利益均衡、人和自然的和谐关系还有短期发展效率和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作者 侯帅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2年第2期58-5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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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陈兴良.刑法哲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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