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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交强险不予赔偿的情形及其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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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机动车强制保险作了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交强险不予赔偿的情形有哪些,以及如何界定不予赔偿情形的范围,一直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本文先分析了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及性质,然后阐述了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最后对如何理解现行法律法规中交强险不予赔偿的情形及其范围阐明观点,并对将来立法中作何规定提出了建议。
作者 崔志光
出处 《管理观察》 2012年第3期149-149,共1页 Management Obser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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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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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赵明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利益衡平问题研究[J].现代法学,2005,27(4):153-165. 被引量:40
  • 2[2]郭玉林."新道交法"不能完全指挥理赔[N].中国保险报,2004-10-29.
  • 3[4]George Priest,The Current Insurance Crisis and Modern Tort law,96 The Yale Law Journal,1521,1546-1548.1987.
  • 4[6]Mark Pauly,The Economics of Moral Hazard:Comment,58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531,535,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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