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计算技术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在不断改变人们的思维与生活方式.也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构成了较大挑战。互联网服务中产生的云计算催生了新型的“复制”概念和数字作品版权的收益难题。面对网络时代的著作权问题,我国立法者应当考虑借鉴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相关意见,不将云计算缓冲认定为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在SAAS软件”出租”的情形下,通过立法确立“数字化作品出租权”,在保障云计算业务顺利成长的同时,避免因缓冲和软件按需使用的法律性质不明而可能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
出处
《绿叶》
2012年第2期79-83,共5页
Green Lea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