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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IPO定价主体的独立性及其法律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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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股发行(IPO)市场化定价模式要求定价主体在定价过程中保持既独立于政府又相互独立的地位。2009年我国开始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效果不甚理想,症结在于定价主体的独立性未实现。政府掌控证券市场进入、退出的关口,决定IPO的频度与数量,影响IPO定价;定价主体之间的独立性也不足,形成利益同盟。加强定价主体的独立性必须完善法律制度。放开证券市场进入、退出环节,加强审核机关的责任;同时,通过事前约束和事后补偿强化定价主体之间的独立性。
作者 汪沂
出处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73-77,共5页 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2

  • 1《从红光实业到银广夏,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路多长》.《上海证券报》2001年9月6日
  • 2安明静,邓妍.《受理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为前提》.《财经时报》2002年1月23日.

共引文献6

同被引文献12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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