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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官在非法言词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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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官承担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源于程序性事实的特殊性质,源于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源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地位。检察官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除了严格审查言词证据的合法性及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外,还应从完善庭前证据开示程序、充分保障辩方合法权益、认真对待调取证据请求权等方面强化审查义务并履行非法言词证据的庭审证明责任。我国检察官承担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责任的证明标准应以优势可信为主要标准,以确信排疑为辅助标准。
作者 王雄飞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8-12,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汪建成等.《非法证据证明责任论》,载何家弘主编:《证据法论坛》(第5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21-325页.
  • 2王兆鹏.《刑事举证责任理论》[J].台大法学论丛,.
  • 3岳礼玲.《德国刑事证据制度中的若干问题》,载《诉讼法学专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7月版.
  • 4[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诉讼法的形成与特色》,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1997年版170页.

共引文献1

同被引文献36

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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