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类社会的纠纷解决可以分为自治型和他治型两类。现代社会发展导致法律的增多以及对他治型纠纷解决方式依赖程度的加深,但同时也为自治型纠纷解决方式的转型发展带来新的契机。按照社会契约理论,诉讼程序之中的裁判者同时拥有对纠纷解决程序的控制权以及对纠纷解决结果的决定权,其义务为在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前提下发现唯一正确的结果。而调解员只能通过对程序的合理掌控促进自治的纠纷解决,因而必须排除强制以及欺骗等因素对合意形成的干扰。调解正当化的首要原理在于自治的实现。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85-89,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09YJA8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