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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高度危险责任解释论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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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较以国外相关民法典,《侵权责任法》首创了单章规定高度危险责任、切分规定机动车和建筑作业类危险活动致害责任、专款规定核事故和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立法例。该法高度危险责任一章构建了一个内部层次分明的责任体系,各层次有着不同责任规则的适用。该法在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中,对所有人的课责过严,应予从轻解释;第七十六条应为损害责任类型而非免责事由的规定,管理人所负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应认可过失相抵在高度危险责任中的适用;宜从立法论层次寻求摆脱《侵权责任法》效力位阶上的困境以确立其优先适用地位的途径。
作者 方乐坤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01-106,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0YJC820027)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德国民法典[Z].郑冲、贾红梅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04-211.
  • 2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 3王利明,杨立新等.民法·侵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447.

共引文献13

同被引文献32

引证文献7

二级引证文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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