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较以国外相关民法典,《侵权责任法》首创了单章规定高度危险责任、切分规定机动车和建筑作业类危险活动致害责任、专款规定核事故和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立法例。该法高度危险责任一章构建了一个内部层次分明的责任体系,各层次有着不同责任规则的适用。该法在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中,对所有人的课责过严,应予从轻解释;第七十六条应为损害责任类型而非免责事由的规定,管理人所负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应认可过失相抵在高度危险责任中的适用;宜从立法论层次寻求摆脱《侵权责任法》效力位阶上的困境以确立其优先适用地位的途径。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01-106,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0YJC82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