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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将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通过财税手段降低仓储用地的征税比例。
作者 苏雯
机构地区 浙江
出处 《中国物流与采购》 2012年第5期6-6,共1页 China Logistics & Purcha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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