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是1994年实行执业药师制度的。5a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和注册制度,进行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地相继成立了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开展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并形成了一支有一定规模的执业药师队伍。 1998年,国家对我国医药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明确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主管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执业药师制度已作出了重要的改革,重新明确了执业药师的定义,并把执业药师的执业范围扩大到药品使用单位。由于药品使用单位是药师比较集中的领域,也是直接面向病人的地方,对保障人民用药安全负有最重要、最直接的责任。因此,对执业药师的职责也作了相应的增加,“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由过去的“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中执业药师必须对药品质量负责。
出处
《中国药师》
CAS
2000年第1期8-9,共2页
China Pharmac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