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表决权代理主体资格探讨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股东表决权代理征集制度对于有效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现状,有效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侵犯等具有积极功效,因而其在征集主体资格的规定上应以充分发挥征集制度的积极功能为宗旨。为改变我国广大的中小股东弱小无奈、无法形成自己声音的被动状态,有力地推动中小股东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觉醒,我国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表决权代理征集主体不受股东身份或公司管理层身份的限制,依法赋予非关联的第三方征集主体资格。
作者 韩梅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唯实》 2012年第2期74-77,共4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 2Dr P. Meinhardt. Company Law in Europe[M]. Gower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 1982.
  • 3迈恩哈特.欧洲九国公司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24页.

共引文献3

同被引文献12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2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