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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统合——日本及其他外国法关于公司类型的变革及启示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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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陆法系公司法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可这种公司类型的划分并非绝对,也不尽合理,故有些国家另以规模大小区分公司类型,有的国家甚至另创设了新的公司形式以弥补其缺陷与不足。而日本则对公司类型划分进行了彻底的变革,将两者合二为一,并以股份流动性及规模为标准对公司类型进行了更精确地区分。我国也同样存在着类似日本进行公司类型变革的背景理由,故我国也可统合这两种类型的公司,以制定出更为合理、更加精致的公司制度。
作者 刘小勇
机构地区 汕头大学法学院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05-111,共7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广东省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资助"创业投资与公司法的变革"(WYM08040)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7

  • 1吴越.《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学说及实践》,载吴越主编.《私人有限公司的百年论战与世纪重构一中国与欧盟的比较》,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09页以下.
  • 2叶林、段威.《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及立法趋向》,载吴越主编.《私人有限公司的百年论战与世纪重构一中国与欧盟的比较》,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37页.
  • 3施鹏鹏.《法国有限责任公司立法的最新发展》,载吴越主编.《私人有限公司的百年论战与世纪重构一中国与欧盟的比较》,第413页.
  • 4[日]浜田道代「会社法総則と定義規定」「新しい会社法制の理論と実務」(経済法令研究会2006年)25頁.
  • 5[日]相沢哲·郡谷大輔「新会社法の解説(1)-会社法制の現代化に伴う実質改正の概要と基本的な考え方」商事法務1737号(2005)19頁.
  • 6[日]江頭憲治郎「株式会社法」(有斐閣2006年)7頁.
  • 7日本公司法第327条第1款.
  • 8日本公司法第328条第1款.
  • 9日本公司法第328条第2款.
  • 10日本公司法第327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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