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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主体“突围”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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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12月11日,北京、天津等21个城市的消费者协会以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函,呼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作者 傅达林
出处 《学习之友》 2012年第3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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