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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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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睢县城内居氏杨某欠周某债逾期未还,周某诉至法院,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责令杨某偿还欠款。杨某无力偿还,周某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杨某在县城内一片宅基(国有划拨土地)划出8米归周某管理使用,并向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为周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作者 袁俊杰
机构地区 睢县国土资源局
出处 《资源导刊》 2011年第9期43-43,共1页 Resources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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