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注册制度已经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制度,而商标注册的自愿性又使得在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里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并存。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包含了有关保护未注册商标的规定,只是立法形态不同而已。我国2001年颁布的《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给予了保护,是商标立法的一次新突破。商标采用注册制有其自身的优势,但对于未注册商标只允许使用,对他人使用或注册尚其相同的商标却无权制止,从而使未注册商标得不到商标法的保护。就此,针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件及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法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对商标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出处
《大观周刊》
2011年第52期19-19,67,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