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理论界所持有的对犯罪客体进行完善或废除的观点囿于通说理论,对犯罪客体进行了不合理的认定。犯罪客体要件是发动犯罪评价的前提,也是整个犯罪构成体系能否进行深入评价的首要条件,对于认定犯罪和保障人权具有重大意义,因而并非可有可无,而是必须具备。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工具,所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犯罪客体应当是具体的、可操作的。借助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内在统一关系,犯罪客体的内涵应当界定为:犯罪对象的存在状态。
出处
《东疆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94-99,共6页
Dongjiang Journal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
项目编号:CDJXS1108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