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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立医院实行股份制改造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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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特别是医院实行股份制的讨论已有相当时日,实践中也已出现极少数股份制医院,笔者试图从法律角度就公立医院进行股份制改造做一些探讨。 1 我国现行医院的法律定位 1.2 公立医院的性质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医院是治病防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单位。”1997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把医院性质界定为:“具有一定福利性质的社会公益事业。”对事业单位的释义有4个重要方面:①不以营利为目的;②国家举办,以社会公益为目的;③国家拨款(全额或差额预算);④免税。以上特征与公立医院的现状吻合。
作者 程家祥
出处 《中国卫生经济》 北大核心 2000年第3期56-56,共1页 Chinese Health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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