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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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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角度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采纳客观过错理论,第3款的"知道"在过错类型上是指故意,应解释为"有合理理由知道","应当知道"是过失,不能被"知道"(故意)所涵盖。"必要措施"包括删除、断开连接、屏蔽等。在法律适用上,第36条的第2款和第3款不存在适用顺位先后问题,对受害人而言,第3款的举证责任大于第2款的举证责任。
作者 袁雪石 陈怡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第2期76-79,共4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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