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规范分析的视角看,存在于法律规范结构之内的理想社会秩序目标模式与工具理性的实现手段之间的张力,为实践中的人以"法律现实主义"的眼光看待法律创造了必要契机,只要人类的理性之光被点燃,怀疑精神与权利意识的增长就不可遏制,任何追求同一性规范秩序的企图都不再具有现实性,法律秩序必须只有以人的自身需求为组织手段而不是压制这些需求,才能获得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法的规范性的稀薄化就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以权利义务范畴作为主要调整机制的法治就是必然的,现代性法律制度只能是外在强制的和形式合理性的。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3-10,共8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