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照我国法律农民工享有养老保险权利,但是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出现了私法化的趋势,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权利从强制性保险变成了任意性保险,甚至从社会保险变成了商业保险。同时,很多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司法政策,规定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法院只受理赔偿社会保险损失的争议,而不再受理补缴社会保险费争议。这一做法实际上是用私法上的方法来解决具有公法性质的社会保险争议,其结果必然会造成农民工在养老保险权利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只有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私法化的根源。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90-96,共7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