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于峰读者:
《商品房预售合同》虽记载房屋的购买人为彭某,但房屋的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均由顾某支付,且顾某自房屋交付后一直在房屋内居住,缴纳了相关物业、供暖等一切费用,并以彭某名义偿还银行贷款长达两年,彭某均未提出异议。彭某虽为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但从未出资以及使用过房屋,该行为与常理不符。因此,顾某为该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彭某应协助顾某变更银行贷款手续,将还贷义务人变更为顾某。并协助顾某办理过户事宜。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2年第8期66-66,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