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成年监护制度在域外许多国家已运行多年,并经多次修改日趋完善和人性化。我国仅在《民法通则》中对监护制度有一般规定,未涉及成年监护,此种现状已无法适应我国社会快速发展尤其老龄化问题凸显的需要,立法已势在必行。尽管成年监护制度存在一定社会法效果,但是其私法属性不可改变,仍应于民法体系框架下予以设计,其立法编排应归属于民法典总则编,以适应我国国情并指导下位立法。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78-80,81,82,共5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