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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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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78-78,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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