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复合标准应成为我国国际板拟上市公司国籍界定的基本准则,这是因为从学理上看,复合标准代表了公司国籍界定的发展趋势;从立法上看,复合标准代表了公司国籍界定的国际主流方向。采用复合标准界定公司国籍,不但有利于实现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层的政策导向,而且有助于我国国际板市场建设平稳起步。我国应该确立以公司登记注册地为基础的复合标准。
出处
《新金融》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60-63,共4页
New Finance
基金
徐冬根教授所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项目号10YJA820115)
上海交通大学社会科学创新研究项目(项目号09TS10)<基于国家金融安全的高风险金融交易法律规制研究>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号2010BFX004)<基于金融稳定的股票与股指期货跨市场监管法律保障机制比较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