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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标准应成为我国国际板拟上市公司国籍界定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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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复合标准应成为我国国际板拟上市公司国籍界定的基本准则,这是因为从学理上看,复合标准代表了公司国籍界定的发展趋势;从立法上看,复合标准代表了公司国籍界定的国际主流方向。采用复合标准界定公司国籍,不但有利于实现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层的政策导向,而且有助于我国国际板市场建设平稳起步。我国应该确立以公司登记注册地为基础的复合标准。
作者 乐怡 徐冬根
出处 《新金融》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60-63,共4页 New Finance
基金 徐冬根教授所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项目号10YJA820115) 上海交通大学社会科学创新研究项目(项目号09TS10)<基于国家金融安全的高风险金融交易法律规制研究>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号2010BFX004)<基于金融稳定的股票与股指期货跨市场监管法律保障机制比较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6

  • 1王文宇.公司法论[M].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3..
  • 2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
  • 3中国外资统计年鉴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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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吴疆.ICSID对法人管辖权的判例与学理研究[Z].http://www.guofa.info/xueshu/xzl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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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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