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行职业军官制度,必须逐步改革现行的军官工资分配制度,将职业军官的收入水平而非基本工资依法确定为高出同级地方公务最20%。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国力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应分阶段实施。第一步,解决军地人员收入水平“倒挂”问题;第二步,使军人收入超过同级地方公务员10%;第三步,实现政策目标,达到超过20%的幅度。此外,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对退役军官可按照“收入资本化”计算一次性退役生活费。
出处
《军事经济研究》
2000年第3期26-28,共3页
Military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