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特色民法典的制定应当充分利用本土法治资源,本土资源利用的前提是本土资源的客观存在,因此,在学理上应当清楚回答中国本土到底有没有民法本土资源的问题。从民法的起源学来看,中国存在自己固有的民法,是民事立法可利用的重要资源,但从民法的发生学来说,中国本土并没有产生自己的民法学,中国现代民法是继受西方部门法学并予以本土改造的结果。
出处
《新东方》
2012年第1期11-15,0+4,共5页
The New Orient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中国民事立法本土资源利用研究>(批准号:08JHQ0013)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