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有所规定。但是,现行规定尚有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对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与依职权调取证据之间的关系、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与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运用等基本问题,应当加以研究并予以进一步的规定。在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愈益成为行政诉讼立法所追求的目的的趋势之下,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启动、决定、人员、方式以及运用等问题,均有必要重新审视,认真研究,以便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加以明确规范,以确保该行为的合法有效,从而实现行政诉讼的应有功能。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50-58,共9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