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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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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出处 《税收征纳》 2012年第2期45-4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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