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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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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制度,财政部对2006年2月8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国农办[2006]14号)进行了修订,
机构地区 财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2年第7期21-24,共4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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