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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预收保险费论保险人责任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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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保险法》第13条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了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这是对原保险法第13条第1款的完善。保险合同是诺成性、非要式合同,已经成为学界通说以及实务界的共识,《保险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更将之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作者 王静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86-89,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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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
  • 2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二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
  • 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9-31页.
  • 4施文森.《保险法论文(一)》,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54页.
  • 5刘春堂.《缔约上过失之研究》,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博士论文,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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