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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三个要素——“开口笑”诉“笑口常开”不正当竞争案评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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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体现。商品包装装潢目的在于使用,无使用则无商品标识权利,如使用在知名商品上且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则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利。商品的知名与商标的驰名往往是互相依托的关系,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应考虑商标驰名因素。
作者 欧丽华
出处 《科技与法律》 2012年第1期47-53,共7页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 2孔祥俊.司法哲学与裁判方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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