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化妆品已广泛进入寻常百姓家庭,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病也急剧增加。种种迹象表明,由于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各种不良反应已成为皮肤美容领域的突出问题。为此,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共7项,其定义范围包括: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化妆品光感性皮炎、化妆品痤疮、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化妆品毛发损害、化妆品甲损害等6类。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化妆品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是化妆品皮肤病的主要类型。国内资料统计表明此类损害占化妆品皮肤病的70%以上。此类接触性皮炎多发生于面、颈部,以成年女性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