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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命伦理物的价值取向和法律调整规则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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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然人由伦理价值无差别性所决定的人格平等,与物由自然属性和使用价值差别性所造成的物之不平等,将人与物的法律地位明确区分。但是,当物之财产属性与人之人格利益交叉存在于同一个法律客体上时,传统民法理论所坚持的"主客二分法"在解决此问题时则不可避免地受制于绝对化的困境。"生命伦理物"这一概念的出现,实现了上述两种利益的完美对接,彰显了法律对于上述两种利益的尊重。生命伦理物的确立是物之财产利益与人之精神利益双重价值的统一,体现着对民法基本价值和民法发展趋势的尊重。在法律的维度下,确定生命伦理物的法律调整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39-42,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0年度人文社会科学面上项目"伦理物格制度研究"(11552171)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2

  • 1陈卫佐.德国民法典(第3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0-32.
  • 2渠涛.最新日本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3.

共引文献5

同被引文献119

引证文献8

二级引证文献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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